海越能源: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2022-12-06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5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嘉兴普华肆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册为准,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本合伙企业”);
●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资管”)作为本基金的普通合
伙人之一,拟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
创投”)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拟投资 4,260 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尚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风险提示: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
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海越资管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天越创投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天越创投
对本基金的出资额。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2 年 12 月 5 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海越资管及天越创投因发展需要,与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普华”)签订了《嘉兴普华肆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海越资管拟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作为
普通合伙人参与投资。天越创投拟出资人民币 4,26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
资。合伙企业目标募集金额总额为 4,460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日,合伙企业认
缴出资总额为 4,4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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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基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集成电路等领
域非上市股权以及公开发行的国债、银行存款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普通合伙人为浙江普华及海越资管,有限合伙人为天越创投。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
浙江普华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沈琴华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沈琴华 2,430.00 64.80
杭州若山投资合伙企
2 750.00 20.00
业(有限合伙)
杭州银熊投资合伙企
3 300.00 8.00
业(有限合伙)
4 吴一晖 270.00 7.20
合计 3,750.00 100
注册资本:3,7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0 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期货、证券等金
融业务咨询)
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 162 号
财务状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科 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总资产 15,961.36 16,810.06 18,8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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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13,128.93 14,225.18 15,799.03
营业收入 1,752.11 2,805.07 4,253.71
投资收益 163.12 -53.97 478.02
净利润 536.72 1,096.26 1,606.75
浙江普华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浙江普华与公司、海越资管、天越创投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浙江
普华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浙江普华未以直接
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也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嘉兴普华肆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出资人、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货币 100 2.24
公司
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100 2.24
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货币 4,260 95.52
合 计 4,460 100
(二)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
2.投资期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 6 年,自首次交割日起至第 6 个周年日的前一天止。自
首次交割日起算的第 3 个周年日前一天止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或者终止后,除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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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投资或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意向书、投资关键条款、
投资协议等的约定完成投资活动、临时投资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投资外,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他投资业务。
(三)基金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事务。执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沈琴华,负责具体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全
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具有私募基金
管理人资质的主体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2 人,由普通合伙人各自委派一
名。合伙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和投资退出,需全部投资决策委员一致审议通过。
(四)托管事项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方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挑选、委托或者更换
一家或者多家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资金托管/募
集账户监管服务;签署、修改及终止托管协议;执行、落实托管协议相关安排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托管机构情况下,合伙企业相应资金支付应符合与托管机构签
署托管协议的规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托管协议和《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确定。
(五)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进行中国法律和经营范围所允许的投资、投资管理及其它活
动,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集成电路等领域
非上市股权以及公开发行的国债、银行存款及货币市场基金。
3.投资限制
(1)合伙企业不得以赚取短期差价为目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得进行期货
交易,不得投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
(2)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有可能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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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投资可变利益实体项目基于协议控制需要
的股权质押除外。
(4)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中国法律禁止从事的投资活动,不得投向国家产业政
策禁止的行业。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退伙
1.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中依法可分配部分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临时投资收入的可分配部分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的产生该笔临时投资收入
所对应合伙人实缴出资分摊比例(根据后续有限合伙人加入及出资和出资溢价缴付
情况予以相应调整)进行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
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因违约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计为合伙企
业的其他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在违约合伙人违约时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
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其他收入或者利益,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约定比例处
理,未明确约定比例的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入所对应实缴出资中的分
摊比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其他分配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2.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承担的合伙费用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亏
损由合伙人根据如下原则分担: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的亏损,由参与该项目投
资成本分摊的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在该项目投资成本中所分摊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其他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3.合伙人退伙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外,只有:(i) 经普通合
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情况下)或者全体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退伙情况下)书
面同意;且,(ii)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将其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某适格的继受有限
合伙人或替任普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同意的其他退伙方案(有限合伙人退伙
情况下),合伙人方能退伙。
五、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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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资管、天越创投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
拓展投资领域、提升公司资本运作能力,获得投资收益,巩固和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海越资管、天越创投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事项对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六、风险提示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带来的不确定
性,本基金将存在投资风险;海越资管作为一般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天越
创投作为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海越资管对本基金的出
资额。海越资管、天越创投对本次对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的认识,公司
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和规
避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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