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条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 力;公司此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聘任曾佳女 士为公司总经理、吴志标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覃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