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2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
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充分调动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干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