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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海越能源关于公司涉诉的公告2023-03-21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海越能源”)为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3)

浙民申 1591 号】,申请人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因与本公司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 0106 民初 6057 号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 01 民终 12580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现将

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背景情况

    本次诉讼背景,请参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4)、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2)和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2-031)。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2)被申请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4、诉讼请求

    申请人认为,6057 号和 12580 号判决书内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

项即“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项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确有错误的”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5、事实理由

    (1)、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补偿人工费用的函》未予采纳缺乏基

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函件是因为在一审开庭结束后,由于被申请人当庭对于申请人提供的 60 人名

单不予认可且又拒绝向法庭提供名单的情形下。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

进行邮寄,有邮寄凭证、签收查询等予以证明,但是被申请人以不清楚是否收到为

由进行回复,而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明显回避回答与案件有关问题的情形下,也未

能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是否已补充所缺员工并承担其工资、福利及

相关费用是被申请人支付缺员补偿款的前提,严重偏离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导
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

    申请人已经对海越五站员工缺员情况提供了初步证据(包括 60 名员工姓名、身份

证号码、离岗时间、退休时间),但证明编制内员工已经不在岗的事实系证明不存在

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被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编制内

人员都仍在岗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前尚在岗的员工为 9 人,上述 9 人的工
资、社保均是由被申请人承担。从资料内容来看有两人已经办理退休,另有原在金
三角站工作的员工武美慧,浙越加油站员工周益明,银都站员工何芝凤等从年龄来
看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目前在岗员工的人数,退休人员,其他离岗

人员等基本事实不予认可也不进行说明,被申请人完全掌握上述 60 名员工的基本情

况,但是拒绝向法庭提交,当然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系提供租赁油站 60 名工作人员的一方,其明显持有相关人员名单以及

上述人员是否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工资发放等基本情况,但是拒绝向法院提供。

在这种情形下,当然应当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补偿人工费用的函》中的人

员名单、离站时间等为准。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能按照举证规则的规定作出合

理的证据采信以及判决。
    综上所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

五、六项之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恳请法院核查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法裁

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