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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海越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2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

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以及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

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

称“16号解释”),公司拟对执行的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15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16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16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1
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

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15号解释、16号解释的内容要求。除上述会

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

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

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

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

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

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

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2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

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

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

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3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

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其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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