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海越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综合
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与子公司互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互保,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本次互保的
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在董事会表决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授权管理层2023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
利于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
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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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
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
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
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虽期后已收回款项,但
表明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发现问题后,公司组织开展了内部自查整改,我们重点关注了公司内控制度
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认为: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
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导致否定意
见的事项如下: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的情形,虽期后已收
回款项,但表明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
影响,海越能源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越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3]1700032 号)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我们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异议。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
明》,公司董事会对认为专项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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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行和必要的,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 2022 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
关联方的情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虽期后已收回款项,但表明公司报告期内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深入完善落实各项
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切实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徐向春、张鹏、沈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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