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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矿资本: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金融服务协议2022-04-27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A247-A267(单)A226-A236(双)C106




乙方: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注册地址: 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枫路69号




    鉴于:

    一、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五矿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
务公司”或“甲方”),于1992年12月29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591
号文批准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1993年5月,财务公司正
式营业。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0万元,其中,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占
比92.5%;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占比7.5%。财务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对
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
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
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
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二、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股票简称“五矿资本”,股票代码为“600390”。
    三、甲方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
监管,并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具有法定的资格和
职能,以及多年的从业资历和行业经验为五矿集团及其附属和关联成员单位提供
金融服务,对集团及其关联成员单位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等各方面,
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比较透彻的了解、更高效的服务竞争力。对乙方
及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包括乙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
入的认识,可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四、乙方作为集团成员中的一家上市公司,了解和认可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服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北
京签署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定价标准

    (一)财务、融资、投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为乙方办理上述业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
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二)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
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
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三)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同时也不低于在
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乙方及附属公司每年度任一日在
甲方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乙方每个自然年度内从甲方累计收
取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

    (四)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利率按
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
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同
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五)贷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执行,不高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
的利率。

    甲方每年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具体执行将根据乙方及附属公司情况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六)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费率参照行业惯例从
优协商确定,同时也不高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业
务的收费水平。

    二、乙方及附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甲方提供的
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三、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为上市公司,有关交易所已依法或依职权对
甲方有关乙方的信息有披露要求时,甲方将配合乙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一)乙方在甲方存款期间,甲方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告知
乙方,向乙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配合乙方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1.甲方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5.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6.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8.甲方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9.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针对出现的风险,甲方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

    五、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合理时间内,甲乙双方各自依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有关上市公司的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获得公司内外的决议和批准,包
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需要履行前述审核批准程序的,甲乙双方或者负有义务的一方应在签署本协
议之日或者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或者互相提供该审批文件,本协议在文件所载
日期生效(以时间最后者为准)。不需要履行前述审核批准程序的,本协议在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3年。本协议期满前90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继续本协议的服务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意愿,并依法合规地结清
各种相关手续。如未有终止通知,视为双方愿意继续执行本协议,双方应依法办
理续签或者重签协议的手续。在续签协议的约定或者新协议生效之前,依据本协
议的规定执行。

    七、双方相互承诺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统称“保密信息”)并
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之外,一方
对其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具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公开发表,有义务约束自己的雇员和专家顾问遵
守本保密承诺。

    八、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
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凡因签订和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有关本协议的一切分歧和争议,各方应首
先在集团内部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注
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