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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科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2-30  

						航发科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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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7]HFKJ-007号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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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12月25日。并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118
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当日开放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7 年 12 月 29 日   09:15-09:25,
0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
月29日 09:15-15:00。
    经众天律师核查,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提前15日予以了公告通知,现
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公告一致。
    现场会议已经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新都区成发工业园
118 号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岩峰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已于2017年12月29日下午15:00截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东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
份119,093,105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330,129,367 股的36.074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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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
118,966,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03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118,907,30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的36.0184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6人,均为持股 5% 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股份126,7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7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总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19,075,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9%;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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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7人,代表股份 185,8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的0.0563%;其中,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1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3659 %;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341%;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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