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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办法2019-03-26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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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材
料:
    (一)公司对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经理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关各方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2—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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