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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发科技: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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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信息披露
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
信息;
  (3)披露的信息应当浅显、易懂,便于普通投资者理解,
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4)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保密原则。在公司的信息公开
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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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做
好登记工作,并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1.3 术语定义
 (1)本管理办法中的“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持续义务,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
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依法披露信息。
 (2)本管理办法中的 “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
息。
 (3)本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4)本管理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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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
引》;
  (6)《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7)《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适用范围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
2 信息披露的组织及责任
2.1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
常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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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
2.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及
时知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2.4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索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
 (4)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
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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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监事会、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
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建设、执行情况由公
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4)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
露。
2.6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
机构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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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公司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办理;
  (6)董事会秘书负责或者指定人员保管和使用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
书;
  (7)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
或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8)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
料上签字;
  (9)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10)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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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持
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11)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
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12)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13)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2.7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
股东及代表、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
内部审核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材料、日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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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认可。
2.8 公司各部门、中心及分(子)公司责任
  (1)公司各部门、中心及分(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答复
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以及董事会、股东及代表、监管机构提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各部门、中心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
位及本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主要责任人,同时分(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资产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知重大信息并履行披露义务;
  (3)各部门、中心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重大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2.9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责任
  (1)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工作,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来
访投资者、研究机构的接待工作;
  (3)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4)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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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
向监管机构报送;
    (5)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
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
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3    信息披露的范围
3.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3.2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
要求,同时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3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3.4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相关规定和本办
法及时披露。
3.5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3.5.1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等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3.6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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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定期报告
3.6.1.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3.6.1.2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
年度报告。
3.6.2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如因故无法
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3.6.3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3.7 临时报告
3.7.1 临时报告是指除本章 3.5、3.6 规定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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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3)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4)其它重大事件。
3.7.2    本办法 3.7.1(4)其它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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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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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
 (20)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7.3    本办法 3.7.2 所述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即属于“重大”范围,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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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或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7.4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3.7.5   在本办法 3.7.4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
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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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7.6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按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3.7.7   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 3.7.1 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7.8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3.7.9 关注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的报道
3.7.9.1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市场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3.7.9.2 公司证券市场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报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并及时披露。
3.7.9.3 公司证券市场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必须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市场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7.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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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和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7.10.2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主流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提供书面说明,并协助和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3.7.10.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3.7.10.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公司《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上述事项。
3.7.11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按
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3.7.12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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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披露流程
4.1 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4.1.1 董事会秘书与财务部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日期,由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平台
进行预约。预约披露日期和与财务部协商确定的定期报告披
露日期存在差异的,以预约披露时间为准;
4.1.2 以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终点,倒推确定定期报告
各项准备工作时间节点,由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编
制定期报告编制计划,明确公司各相关单位定期报告编制的
责任划分,报送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执行;
4.1.3 编制要求
4.1.3.1 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负
责准备、编制并向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
料及文稿;
4.1.3.2 各相关单位准备、编制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文稿经
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各单位
负责人应对所提交的资料及文稿的内容、报表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性负责。
4.1.3.3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规定,必须提交经理层集体
决策的事项,各部门自行提交经理层审查,并将相关决定文
件与所提供的资料、文稿同时报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4.1.3.4 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提供,并应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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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说明。由此引起的延迟披露或泄露
国家秘密责任,由各资料提供单位自行负责。
4.1.4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确定的资料提供时间节点后,原则
上,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不再接收新提交的资料或
对已提交资料的进行修改。确有新增或修改需要的,应经董
事会秘书同意后,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方可接收;
4.1.5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的汇总、
编制,并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录
入 XBRL 系统;
4.1.6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公司经理班子、各相关
单位审查。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提交公司保密部
门审查;
4.1.7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可
组织公司各相关单位召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评审会议;
4.1.8 董事会秘书将经公司内部审查通过的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4.1.9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披露。定
期报告披露必须经编制人、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审查
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出,信息披露审批表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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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流程图 KJZD0111(V05) 流程 01
4.2 临时报告披露流程
4.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信息披露程序: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整理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编制临时报告披露文稿,经证券事
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审批表见附
件 1;
4.2.2 其他临时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4.2.2.1 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单位及报告责任人按照公司《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4.2.2.2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立即将所获悉的重大
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知悉该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4.2.2.3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对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按规定提出信息披露计划;
4.2.2.4 对确需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
公室)编制披露文稿,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单位及报告责任人
应按要求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4.2.2.5 披露文稿经证券事务代表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方可披露。根据需要,董事会秘书可将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
审查。信息披露审批表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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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流程图 KJZD0111(V05) 流程 01
4.2.3 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涉
及国家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提供,并应向资产管
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说明。由此引起的延迟披露或泄露国
家秘密责任,由各资料提供单位自行负责。
5 自愿性信息披露
5.1 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5.2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
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5.3 未达到本制度所述“重大标准”但是可能对公司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主动、及时地披露,包括公司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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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6.1 公司另行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定义及范围、内部流转程序、责任主体及责
任、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7 信息披露的媒体
7.1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经审核后按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
的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选择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WWW.SSE.COM.CN)和
公司选择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7.3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8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8.1 资产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蜀龙大道成发工业园
    邮政编码:610503
8.2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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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咨询电话:028-89358616,028-89358665
 传真:028-89358615
 公司邮箱:board@scfast.com
9 责任追究及处罚
9.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
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2 公司聘请的咨询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10 附则
10.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规
定等规定执行。
10.2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10.3 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原《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办法》(KJZD0111(V04))废止。
11 附件
 附件 1. 信息披露审批表(KJZD0111(V05)表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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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KJZD0111(V05)表单 01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表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页数



                                                                公开
                     附件名称               页数       仅备案          互联网
                                                                报刊




编制日期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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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审查:

                                              签字:
宣传审核:
                                             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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