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核销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核销资产。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