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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核销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核销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核销资产。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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