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抚钢: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ST 抚钢 编号:临 2018-07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重整计划获法院
批准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
是否涉及权益调整:是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概述
2018年9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
中院”)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抚顺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18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
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抚顺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公
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
2018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抚顺中院(2018)辽04破3-1号《民
事裁定书》。抚顺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抚
顺中院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
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
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经本院审查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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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定。依照《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公司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5.72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不超过74,360万股股票。公司的总
股本将由130,000万股最多增加到204,360万股(将根据经营类普通债
权人对债权清偿方式的选择,由抚顺中院确认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实际数量,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划的
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有关费用,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二)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公司重整设有
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简要情况如下(最终以
抚顺中院裁定确认结果为准):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7,944.68万元,共3家债权人。
2、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总额为9.85万元。
3、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799,151.56万元,共计987家债权人。具
体包括两类:(1)经营类普通债权,债权人共969家,债权金额共计
149,061.32万元;(2)金融类普通债权,债权人共18家,债权金额共
计650,090.24万元。
(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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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的债权在经抚顺中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调
整及受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保留,十年内
清偿完毕。
2、普通债权
(1)经营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
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之一:① 全额保留,七年内清偿完
毕,从第5年起至第7年,每年分别清偿30%、30%和40%;② 每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
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③ 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部分公
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金融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
分:首先,各家债权人根据债权金额及对公司重整的贡献程度保留部
分债权,由公司十年内清偿。其次,剩余的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
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
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公司经营方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公司发展将定位为“特钢更特”,
紧紧围绕“品种、质量、效率、效益”为中心,坚持发展以高温合金、
高强钢、高档工模具钢、特种不锈钢为代表的优势产品,在稳定提升
产品质量的同时围绕中高端市场加大开发力度,并深入挖潜,降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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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来提升效益。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
链、释放产能和降低成本,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司将以更好的
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抚顺中院裁定批准之
日起计算,公司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限的,由公司管理人向抚顺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
请,并根据抚顺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限届满,
公司管理人将向抚顺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
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六)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10月30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通讯方式召
开。公司管理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并提交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审计机构以书面方式
作出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计工作
进展情况报告》。评估机构以书面方式作出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抚顺中院作
出(2018)辽04破3-2号《决定书》,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
顺分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时,公司管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抚
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意见反馈
表》。详见公司公告《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临201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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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有
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均表决通过《抚顺特钢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公告《关于第二次债权人
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8-072)。
2018年11月21日,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
过《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详见公司公告《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临2018-073)。
三、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及调整、受偿方案,公司清偿债权并获
得豁免债务等与重整有关事项的财务处理可对公司2018年度的净利
润和期末净资产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
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股票停复牌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办理登记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票、股票划转等事宜。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上述
事宜完成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复牌交易。
四、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均为负值,同时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
已于2018年6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公司出现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
值,或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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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出现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
值,或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后,若公司存在2019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
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18年3月,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8年5
月,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若公司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
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
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 备查文件
1、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
书》
2、《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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