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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0-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 0 二 0 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 2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该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

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

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全体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至少安排一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

日起,原《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自动失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