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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2020-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
                      (二 0 二 0 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健全公司内控制度,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抚顺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和相关事

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了解公司管理层年度报告的编制工

作,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

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有相关负责人

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报告,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相关

问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阅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密、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自本规程

生效之日起,原《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

计工作规程》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订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