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抚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0-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 0 二 0 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
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正式公布。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1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

 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信息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主管

 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

 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

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2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

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门统一管理,保管

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

会辽宁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

                             3
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原《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自
动失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