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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年报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 0 二 0 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

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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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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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拒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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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处理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原《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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