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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抚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3-3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0 二一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
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提高监事
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就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各自的职权、职责,以
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则对相关事项
作具体补充。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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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
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
会有关独立意见等。

    第十条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常财务、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选举监事可以实行
累计投票制。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请监
事会主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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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
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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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常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常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应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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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确态
度,对会议需作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手表决。

    第三十二条 每一监事拥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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