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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抚顺特钢:抚顺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认真审阅,我们作为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正在投资建设和拟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订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拟订的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该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独立意见
    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子公司 2021 年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允的市场价格与条件,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造
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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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
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
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项议
案。
    四、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公司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目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
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
有营运环节,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财务管
理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
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财务报表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
行了仔细核对。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经营性关联交易的交易程序、资金往
来均属合法,且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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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我们同意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拟申请的综合授信
规模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综合确定,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委托理财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利
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
    九、关于公司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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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 2022 年度继续开展票据池
业务有利于减少票据管理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产价值,提高流动资
产使用效率。
    公司内部已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及监控机制,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
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
资信较好的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
    十、关于公司继续以理财产品质押开立信用证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持有的理财产品质押开立
信用证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审议该事项
的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以理财产品质押开立信
用证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
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关于公司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 2022-2023 年度投资建设技术改
造项目能够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事项。
    十三、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名补选龚盛先生和曹斌先生作
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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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提名补选龚盛先生和曹斌先生作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四、关于公司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是参照公
司目前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因
素制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此次关于独立董事薪酬调整的事项。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 敏       兆文军   刘艳萍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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