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0 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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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依法合规并且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沟通交流,加强与资本
市场的联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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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
重组、重大技术改造、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
各种信息;
3、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4、企业文化;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投资者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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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
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
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
送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5、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民来访;根据公司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
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6、公共关系管理: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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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
答投资者咨询;
9、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
案;
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
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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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
(三)网络沟通。
1、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
站(http://www.fs-ss.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现场调研。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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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六)电话、邮件咨询。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七)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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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应根据
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
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
前接受由公司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及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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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稿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
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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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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