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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
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人数及董事长的设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重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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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等规定,决定公司
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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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包括:

     (一)年度董事会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
召开,主要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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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期董事会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
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中期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三)季度董事会会议。会议在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季度报告和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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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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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意见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
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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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委托书授
权范围不明确或过于概括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发表的意见、行使的表
决权均由委托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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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
保事项还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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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

     (二)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的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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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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