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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抚顺特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0 二二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就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各自的职权、职责,
以及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任期、更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则对相
关事项作具体补充。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
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
查和评价。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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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
监事会有关独立意见等。

   第十条 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常财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选举监事可以
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应邀
请监事会主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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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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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常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常会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专
人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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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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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
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应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要明
确态度,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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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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