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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抚顺特钢:抚顺特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22-08-2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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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14 时 30 分

会议地点: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 8 号,公司办公楼 110 会议室

出席人员:1、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

主持人:董事长 龚盛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议程

     第一项    宣读会议须知

     第二项    说明并审议议案

     第三项    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

     第四项    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五项    律师出具并宣读法律意见

     第六项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项    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签署会议文件

     第八项    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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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目录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 1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 1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17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18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 19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 2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2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3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4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5

附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26

附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28

附 3: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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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须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会议须知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
守。
    1、本次会议设会务处,负责会议筹备和组织等会务工作。
    2、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相关人员请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
进入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
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文件。
    4、有提问、质询或建议并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应先举手示意,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多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
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发言人到大会会务席办理发言登
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5、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称)及持有的股份
数额,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有直接关系。与本次股东
大会议题无关、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或建议,大
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
及操作程序等事项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抚顺特钢: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2-039)。
    7、参会人员进入会场,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8、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
如有违反,会务人员有权制止。
    9、出席会议人员请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场,股
东还需要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验证入场(具体需要携带的文件请参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抚顺特钢: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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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公司拟增加、修订章程部分条款,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同时将
   部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汉字形式,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9]63 第二条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9]63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81332XR。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81332XR。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 十四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励;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 十条 公 司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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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的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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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 四 十 九 条 单 独 或 者合 计 持 有 公司 百 分 之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东的同意。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股东的同意。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会提出请求。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原 提案请 求 的 变 更 , 应 当 征 得 相 关 股 东 的 同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意。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 五 十 条 监 事 会或 股东 决 定 自 行 召集 股 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得低于百分之十。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 七 十 八 条 下 列事 项由 股 东 大 会 以特 别 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7 / 29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数。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比例限制。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事除外)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
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董
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8 / 29
表决。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
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     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     表决。
大会表决。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
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     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
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     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非职工代表    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
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或职工大会选举。
会或职工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累积投票制。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得参加计票、监票。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结果。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未逾 3 年;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9 / 29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措施,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容。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及奖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理的工作;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
资产、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贷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委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 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会的审批权限为:
                                       10 / 29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                                 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 亿   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 10
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低于 1 亿元人    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 1 亿元人
民币;                                       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
对金额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低于 1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低于
亿元人民币。                                 1 亿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     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
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
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定。
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     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供     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
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
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通过。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二)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项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履行相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项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第(二)项的规     (六)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范围。                                       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
(六)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
                                        11 / 29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且占公司
人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低于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    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
民币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   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
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同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
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     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
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     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 …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     (三)董事长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的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贷     对外投资与项目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贷款与
款与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项。                                         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的 2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应当
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                                     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计营业收入的 20%,且绝对金额低于 4 亿元人    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 4 亿元人
民币;                                       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净利润的 20%,且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   润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                                         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
额低于 4 亿元人民币;                        金额低于 4 亿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且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低于 5000
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2 / 29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新增:
                                             第 一 百 三 十 五条 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 员应 当 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息真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计年度前 6 个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年度财务会计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会计报告。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2022 年 8 月修订)。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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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近届满,第七届董事会提名现任总经理孙立
国先生换届选举后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对孙立国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尚未满 36 个月,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
的规定,现将孙立国先生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及提名孙立国先生换届选
举后继续担任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说明如下:
    一、总经理候选人行政处罚情况
    2019 年 12 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孙立国先生作出警告和
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公司违法违规期间,孙立国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职务。
    截至目前,公司曾存在的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
    二、总经理候选人提名原因
    在公司 2018 年重整期间,为保证经营和发展的稳定,公司确立
起以孙立国总经理为核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面对公司股票停牌,
债务重组以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等不利因素,孙立国先生带领高级管
理人员团队积极应对,妥善化解债权人、客户、政府、员工等利益相
关方的信任危机,公司在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以及以孙立国先生为核心
的经营层的带领下逐步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公司内部已经形成了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技术研发、供应商协同、客户服务、降本创效、
装备和工艺保证团队,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及客户满意度。
                             14 / 29
    2021 年度,在孙立国总经理的带领下,公司持续加大国防军工、
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的研究与开发,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经营业绩创
造了自公司设立以来的最高水平。2022 年,面对原材料价格、能源
价格大幅上涨以及部分民品市场需求持续低迷等不利因素,孙立国总
经理对内狠抓工艺优化、降本增效、成材率提升等重点工作,对外带
领销售团队围绕国防军工、新能源等领域大力开发新产品及新市场,
为实现“减产不减收入”的短期经营目标奠定基础。
    孙立国先生先后在公司第一炼钢厂、第三炼钢厂、锻造厂担任厂
长,多年的基层工作经历,使孙立国先生不仅具有丰富的现场操作经
验和理论水平,还对公司生产、设备、管理现状有深入的理解,长期
从事技术研发和生产组织工作。近年来,孙立国先生为公司的经营和
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于 2019 年获“辽宁省优秀企业家”荣誉称
号。
    董事会认为,留任孙立国先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以及管理团
队的稳定至关重要。因此,董事会提名现任总经理孙立国先生换届选
举后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15 / 29
议案三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准则进行部分修订。制度
全 文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准则》。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16 / 29
议案四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17 / 29
议案五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订。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18 / 29
议案六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部分修订。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19 / 29
议案七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部分修订。
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担保制度》。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20 / 29
议案八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部分修
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21 / 29
议案九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部分修
订。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22 / 29
议案十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近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正在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董事会换届
选举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
独立董事 3 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龚盛先生、钱正先生、孙久红先生、曹斌
先生、祁勇先生、景向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简历附后)。上述 6 名候选人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与公司
独立董事组成第八届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未持有公司股份,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23 / 29
议案十一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近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正在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董事会换届
选举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
独立董事 3 名。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葛敏女士、兆文军先生、姚宏女士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与公司非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全部未持有公司股份,未
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24 / 29
议案十二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临近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正在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监事会换届
选举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情况如下:
    (一)第八届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
三年。
    (二)监事候选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名杜欣先生、孙峰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 2 名监事候选人经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请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25 / 29
附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龚盛先生简历
    龚盛先生,1958 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沙
钢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
先后荣获 2003-2005 年度苏州市劳动模范、2006 年度江苏省劳动模
范、2011-2012 年度全国企业信息工作先进个人、2015 年度江苏经
济十大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现任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常务执行董事、总裁,沙钢东北特钢集
团董事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钱正先生简历
    钱正先生,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
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工会主席,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执行董事、总裁助理、投
资部部长,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党总支书记。
    现任江苏沙钢集团董事局董事、总裁助理,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沙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苏州华芯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孙久红先生简历
    孙久红先生,1966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曾任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抚顺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北特殊
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东北特殊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6 / 29
    现任沙钢东北特钢集团副总经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曹斌先生简历
    曹斌先生,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曾任淮钢特
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江苏利淮钢铁有限
公司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第一副总经理。

    5、祁勇先生简历
    祁勇先生,1975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7 年
毕业于燕山大学轧钢机械专业,2010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项目管
理领域工程专业,工程硕士。曾任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
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东北特
殊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
    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6、景向先生简历
    景向先生,1985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物流师。毕业于南京
财经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设备贸易处处长协理,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沙钢国
际新加坡公司审核处主管,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处合同执行负
责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处业务洽谈负责人。
    现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供应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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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葛敏女士简历
    葛敏女士,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博
士。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博士后研究人员。
    现任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公司董事,
中国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
业法研究会理事,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青少年助学基金会法律
顾问、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兆文军先生简历
    兆文军先生,1966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系,
美国密歇根大学国家留学基金公派访问学者,大连理工大学金融与会
计研究所副教授,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领域为公司治理。曾任
大连显像管厂经济师,大连市体改委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企业并购
部高级经理,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系副教授、副主任,大连理工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金融与会计研究所副所长。主
持及参与辽宁省、大连市多项重要科研项目,多项科研成果在重要期
刊发表,在企业资本运作方面具有深厚经验。
    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部金融与会计研究所副教授、抚顺特殊
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姚宏女士简历
    姚宏女士,1973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站博士后。
    现任大连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冰山冷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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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3: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杜欣先生简历
    杜欣先生,1982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2004 年毕业于武汉
科技大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2017 年毕业于吉林大学企业管
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东北特殊钢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秘书,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处副处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秘书,东北特殊钢
集团搬迁改造指挥部综合管理部部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运营部部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抚顺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处处长,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重组和破
产重整办公室主任。
    现任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大连新工兴
实业公司总经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孙峰先生简历
    孙峰先生,1982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财经大
学贸易经济专业。曾任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纪审法务处处长协理。
    现任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纪审法务处常务副处长、抚顺特殊
钢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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