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抚顺特钢: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2-09-0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履历、证书等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相关人员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等情形,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工
作经验及知识储备,能够胜任董事会所聘职务。本次提名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孙立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曹斌
先生为公司第一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祁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孙德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吴
效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