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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抚顺特钢:抚顺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0  

                        证券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23-018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202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要求而进行的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
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
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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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
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
执行;其余两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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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
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
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
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
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
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
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
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
(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
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
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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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
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
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
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
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
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
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
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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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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