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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豆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18-12-19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18-11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 2018 年 10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文内容                              修改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
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
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