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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豆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19-03-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经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
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1 号
文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安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
等 9 名特定对象共发行了 221,271,393 股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8.1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9,999,994.7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21,360,488.84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1,788,639,505.9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到账。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苏公 W[2016]B146 号《验资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红豆
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
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
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红豆股份的持
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已与公司签订《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代表人及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3                                        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持续督导期间,红豆股份未发生须公开发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持续督导期间,红豆股份无违法违规情况;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7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8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9     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披露审阅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2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况。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承诺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7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中信建投与红豆股份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进行了沟通,查阅了
公司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持续督导期
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阅。

       经核查,红豆股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
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红豆股份无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