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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豆股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2020-11-21  

                        红豆股份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工作指引》、《备忘

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
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
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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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者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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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
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范围

     截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总人数为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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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期筹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75 万元(以“份”作为认

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且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
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持有人合法自筹资金,偿还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优先级
份额。变更后,持有人及各自持有份额比例保持不变。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成立“西藏信托-莱沃 37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

后级份额。信托计划份额 19,125 万份,按照 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
份额,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权益提供担保。

     变更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为信托计划的唯一受益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及
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信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

买入公司股票 26,264,484 股,成交均价约为人民币 7.28 元/股。经公司实施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该部分股票由 26,264,484 股增加至
36,770,277 股,对应的持股成本均价约为人民币 4.96 元/股。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最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以最终购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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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
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已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届满。锁定期满后,
在资产管理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届时受托资产按照所持有的信托计划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6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公司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

     信托计划资金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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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的期间。

     资产管理机构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
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

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
理。

       一、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
行的融资活动;

     4、审议和修订本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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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管理委员会收到书面请求后 5 日内应发出召开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持有人没有按期发出通知的,董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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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持有
人授权委托书。

     (六)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管理
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七)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八)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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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

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
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任期内不享受任何薪
金、津贴、补助或类似资金补偿待遇。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
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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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
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2、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
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
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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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前以当面告
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4、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时间;

     (2)召开方式;

     (3)会议地点;

     (4)审议事项。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决议记录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7、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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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8、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三、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

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
不得任意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随意申请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
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红豆股份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资产管理机
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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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
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
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
的份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本计划涉及的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机构

     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选任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

务相关规则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
托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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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
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
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或转让所
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四)出现下列情况时,持有人需提前退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其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劳动合同期内持有人主动辞职、劳动合同期满而持有人不再续签;

     2、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违反职业道德、泄

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者被
公司解聘;

     3、持有人出现管理委员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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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被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出现

上述 1、2 强制转让情形时,受让人按照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份额

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者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款;出现上述 3 强制转让情形时,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转让份额的转让价格。

     (五)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
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

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

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
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信托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
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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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豆股份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6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照

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机构在扣除管理费及保管费

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
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七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

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
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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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豆股份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八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
诺,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
有人自行承担。

     三、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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