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股份:红豆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1-04-29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为完善和切实履行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发展规划、盈
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
和长期回报,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
本原则。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
形之一:
(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在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
期实现的净利润时,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以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同时,如
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
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
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5、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
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
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
详细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或法
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
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在积极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
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