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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3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

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

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

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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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

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

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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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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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

括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

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

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

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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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

司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

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

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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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单位负责人为填

写(含补充完善)和报送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项目负责人为填写(含补充

完善)和报送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第一责任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单位负责人为填写(含补充完善)和报送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第一责任人。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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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

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河南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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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

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

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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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保密制度》同时废

止。



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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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等。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可知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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