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6-26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12-027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一)9: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义马市榕花建国宾馆二楼东会
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田富军先生
(六)股权登记日:2012 年 6 月 18 日(星期一)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 3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06,187,463 股,占公司 2012 年 6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 84.71%。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
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的议案》
同意通过《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12-2014 年)》。
表决结果:同意 706,187,46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盈
利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利润分配应采取现金或者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26%。在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制定或
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加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充分
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当期资金需
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
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3)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后加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采取会议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修改后本条以后条款顺延。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
监管部门核准事宜(如有)及工商登记变更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706,187,46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