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2-11-12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2-040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20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61,756,238 股,发行价格为 20.84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7,539,000,000.00 元,扣除承销等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7,379,507,144.00 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经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2012)中勤验字第 10046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西南证券与募集资金开
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
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186101040009104,截至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7,379,507,144.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义煤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义海能源拥有的煤炭
业务资产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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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德富、李阳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西南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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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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