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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08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

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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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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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住所地

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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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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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

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5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

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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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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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8
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四)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

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9
       6、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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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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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六)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

见;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13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

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14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15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16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

描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负责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

息问询。

    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以及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

书面答复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公司董


                               17
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并依照本

制度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

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信


                                 18
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

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同时

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

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

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

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

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

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19
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

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

报,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文件规

定,对属于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告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信息

披露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公告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形式审核后进行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交财

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

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

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

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

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证


                               20
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

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

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选择《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21
露媒体,公司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部人士接

触未披露信息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公司内部刊物及内部网站

也不应刊登尚未披露的公司敏感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敏感信息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公司的敏感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

格。

   公司重大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未公告前均需严格保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时,应当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

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各类媒体要求

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时,接待人员必须

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


                                 22
或者使用了错误的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时,公司应

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

联人、公司的参股公司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

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

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23
将处理结果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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