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三年八月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4 一、收购人介绍 .................................................. 4 二、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8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 .............................................. 9 四、收购资金来源 ............................................... 11 五、后续计划 ................................................... 11 六、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2 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2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九、结论意见 ................................................... 1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 义: 1. 本所,指: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2. 本所律师,指:本所指派的于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律师; 3. 河南煤化集团/公司/收购人,指: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义煤集团,指: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大有能源/上市公司,指: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 永煤控股,指: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 焦煤集团,指: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鹤煤集团,指: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关联方,指:就一方的关联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由该方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与该方受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 业或其他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共同拥有一个实体至少 50%的 表决权,或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共同拥有一个实体的经营管理的权力,或能 够对个人施加重大影响; 11. 《划转通知》,指:《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将义煤集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 河南煤化集团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13]53 号); 12. 本次收购/本次股权划转,指: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将其持有义煤集团的 2,204,905,900 股股份(占义煤集团总股本的 65.79%)无偿划转至河南煤化 集团,从而导致河南煤化集团间接控制大有能源 59.08%的权益; 13. 《收购报告书》,指:《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14.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7.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16-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 《划转办法》,指《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1. 元,指:人民币元。 2-16-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金学苑见字(2013)第 19 号 致: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接受河南煤化集团的委托,就河南煤化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河南 省政府国资委持有的义煤集团65.79%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大有能源59.08%的股 份而编制的《大有能源收购报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就有关事项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河南煤化集团向本所提 供复印件的,本所律师已就复印件与原件进行了核验,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同时,河南煤化集团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 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煤化集团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4、本所仅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资产评 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 2-16-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河南煤化集团的文件引述。 5、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 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收购人介绍 (一)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煤化集团系根据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组建河南煤 化集团的决定》(豫国资文【2007】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河南煤化 集团的批复》(豫政文【2007】85号)等文件批准,于2007年6月1日在河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资独资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60亿元。 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文【2008】221号《关于河南煤化集 团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人民政府以持有的焦煤集团57.35%国 有股权、鹤煤集团68.98%国有股权、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经评估以所对应的净资产对河南煤化集团进行增资,增资后,河南煤化集团注册 资本为122亿元。重组完成后,由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对河南煤化集团履行出资人 职责。 河南煤化集团现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通过2012年度工商年检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100052860,注册资本为122亿元,法 定代表人为陈祥恩,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商务西三街交叉口国龙 大厦 2905 房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包括:对能 2-16-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源、化工、金融、装备制造、物流、有色金属、建筑、电力、水泥、交通运输、 教育、房地产、租赁业等行业的投资与管理;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 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 炭、化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经营期限自2007 年6月1日至2057年5月31日。 (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持有河南煤化集团100%的股权,为河 南煤化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为河南省人民政府直属 特设机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 行出资人职责。 河南煤化集团自成立之日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根据河南煤化集团向本所律师出具的《关于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 规定及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河南 煤化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所述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河南 煤化集团可以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依法受让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持有的义煤集团 65.79%的股份。 (四)河南煤化集团最近五年之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河南煤化集团向本所律师出具的《说明》,河南煤化集团最近五年没有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煤化集团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祥恩 男 董事长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唐远游 男 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薛志俊 男 副董事长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2-16-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张 毅 男 董事、董事会秘书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李宪伟 男 董事、法务总监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曹志安 男 董事 中国 河南永城 否 陈国平 男 董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张潇君 男 董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赵路忠 男 董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王 镭 男 职工董事、副总经济师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戴 月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王向标 男 监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张丽娜 女 监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马武举 男 监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柴绍忠 男 监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刘同胜 男 监事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刘魁景 男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王俊旭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宋福印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张树良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赵廷钊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盛天宝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黄国强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柴明贵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申顺更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张世芳 男 安全监察局局长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邢奇生 男 总工程师 中国 河南郑州 否 根据河南煤化集团向本所律师出具的《说明》,河南煤化集团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河南煤化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金融机 构股权的情况 1、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持有 2-16-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境内外上市公司5%或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地 上市公司代码 持股比例 持股单位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持有 20.32%的股份;永 1 上交所 600069 25.28% 股份有限公司 城煤电控股集团上 海有限公司持有 4.96%的股份 Jiutian Chemical 新加坡 香港龙宇发展有限 2 证券交 C8X 28.43% Group Limited 公司 易所 注1:持股比例指河南煤化集团及其控股下属单位对上述上市公司的合并持股比例。 注2:永城煤电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香港龙 宇发展有限公司为河南煤化集团控股子公司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持有 超过5%股份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单位 河南煤化集团持有 63.70%的股权;永煤集团股份 河南煤业化工集 有限公司持有26.30%的股权;永城煤电控股集团 1 100.00% 团财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持有6.3%的股权;河南正龙煤业有限公 司持有3.7%的股权 商丘市商业银行 2 12.14%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银行股份有 3 9.05%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 4 5.09%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公司 注1:持股比例指河南煤化集团及其控股下属单位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合并持股比例。 注2: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正龙煤业有 限公司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16-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煤化集团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的批准 2013 年 8 月 12 日,河南煤化集团收到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省政府国 资委关于将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河南煤化集团的通 知》(豫国资产权【2013】53 号),《划转通知》主要内容为:同意将河南省政府 国资委持有的义煤集团的 2,204,905,900 股(持股比例为 65.79%)无偿划转至 河南煤化集团持有,无偿划转基准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河南煤化集团的批准 2013 年 8 月 13 日,河南煤化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偿受让义煤集 团 65.79%国有股份的决议》。 (二)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河南煤化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收购 报告书》无异议后方可进行。 (三)河南煤化集团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 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暂无在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大有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 份的具体计划(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除外)。如河南煤 化集团作出增持或处置大有能源股份的决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披露。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 2-16-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河南煤化集团和义煤 集团进行战略重组导致的。为加快推进河南省管煤炭企业战略重组,促进资源优 化配置,打造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集团,巩固和提高河南省在国家能源战略中的 地位,进一步提升河南省煤炭化工产业优势,促进可持续发展,按照“通过双方 强强联合,组建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能源化工集团” 战略重组基本思路,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煤化集团和义煤集团进行战略重 组。因此,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决定将其持有的义煤集团2,204,905,900股国有股份 (占义煤集团总股本的65.79%)无偿划转至河南煤化集团持有。 河南省政府国资委进行此次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 布局和国有资产配置,有利于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 本次收购前,义煤集团持有大有能源1,412,383,126股股份,占大有能源总股 本的59.08%。本次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无偿划转其持有的义煤集团的国有股份,导 致河南煤化集团间接收购义煤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大有能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 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河南煤化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后 方可进行。本次收购的目的合法。未来12个月内,河南煤化集团暂无继续增加其 在大有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有,河南煤化 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 (一)河南煤化集团在大有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1、本次股份划转前,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持有义煤集团2,204,905,900股股份, 占其总股本的65.79%;义煤集团持有大有能源1,412,383,126股股份,占其总股 本的59.08%。义煤集团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为大有能源的 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划转前,河南煤化集团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大有能源的股 份。本次股份划转前大有能源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2-16-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份划转后,河南煤化集团将持有义煤集团65.79%的股份,并通过 义煤集团间接持有大有能源1,412,383,126股股份,占大有能源总股本的59.08%。 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义煤集团;义煤 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河南煤化集团;河南煤化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河南 省政府国资委。本次股份划转后大有能源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二)本次收购方案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性质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的上市公司 间接收购,股权划出方为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划入方为河南煤化集团,划转标的 为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持有的义煤集团 2,204,905,900 股股份,占义煤集团总股本 的 65.79%,划转审批时间为 2013 年 8 月 9 日,划转基准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三)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河南煤化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收购 2-16-10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告书》无异议后方可进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四、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是因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义煤集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 河南煤化集团从而形成的间接收购事项,不涉及资金支付,也不存在用于本次收 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借贷,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大有能源或其关联方的情 形。 五、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大有能源主营业务或者对大有能源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大 有能源主营业务或者对大有能源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大有能源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大有能源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河南煤化集团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无对大有能源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河南煤化集团现有煤炭业务板块将与大有能源形成同业竞 争。河南煤化集团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于本次重组的战略部署,依据河南省 政府国资委的安排,采取适当的方式逐步解决同业竞争。由于河南煤化集团业务、 资产规模较大,制订具体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时间尚不能确定,未来 12 个月内 是否对大有能源进行资产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河南煤化集团在对大有能源开 展重大资产重组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通告并敦促大有能源履 行公告义务,并通过义煤集团行使股东权利。 2-16-11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是否拟改变大有能源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尚无对大有能源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收购人拟对可能阻碍收购大有能源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 修改的草案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大有能源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收 购的限制性条款,河南煤化集团亦没有对大有能源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大有 能源控制权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大有能源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没有对大有能源现有员工聘用 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没有对大有能源现有分红政策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大有能源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河南煤化集团尚无其他对大有能源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煤化集团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符合《收购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义煤集团仍为大有能源的控股股东,河南煤化集团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有能源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义煤集团在大有能源行使股 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大有能源的独立经营能力,确保大有能源在资 产、财务、人员、业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为进一步保障大有能源的独立性, 2-16-12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河南煤化集团出具了《关于保证大有能源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保证大有能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大有能源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义煤集团、本公司及各自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义煤集团、本公司及 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大有能源的财务人员不在义煤集团、本公司及各自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大有能源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其之间完全独立。 2、本公司保证大有能源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帐 簿,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大有能源不与义煤集团、本公司及各自控制 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本公司保证大有能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保证大有能源的机构独立于股东的机构,不存在与股东合署办公的 情况。保证大有能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4、保证大有能源具有与其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5、保证大有能源的业务独立于义煤集团、本公司及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证大有能源与义煤集团、本公司及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二)本次收购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1、河南煤化集团与大有能源的经营范围 根据河南煤化集团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对能源、 化工、金融、装备制造、物流、有色金属、建筑、电力、水泥、交通运输、教育、 房地产、租赁业等行业的投资与管理;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化 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16-13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大有能源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 洗选加工及批发;住宿、餐饮;铁路专用线煤炭运输;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专 营规定的除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对外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凭 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经营,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河南煤化集团与大有能源在煤炭行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1)河南煤化集团煤炭业务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河南煤化集团的主营业务包括煤炭开采、 洗选加工和销售。河南煤化集团目前拥有生产矿井 81 座,其中,在河南省内拥 有控股矿井 62 座。2012 年煤炭板块销售收入为 374.88 亿元,占河南煤化集团营 业收入的 20.75%。 生产方面: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河南煤化集团在产矿井核定产能为 6,709 万吨。 销售方面:河南煤化集团下属永煤控股和焦煤集团主产无烟煤,销售区域倾 向于华东、华中地区;鹤煤集团主产贫瘦煤,主要销售区域为河南省内。 2012 年煤炭销售按用途区分,冶金用煤销售收入占煤炭销售收入总额的 39%,主要客户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山东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等企业;化工用煤销售收入占煤炭销售收入总额的 20%,主要客户包括 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原煤、末煤 的销售收入占煤炭销售收入总额的 41%,主要客户包括中国国电集团九江发电有 限公司、中国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大唐 安阳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首阳山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 (2)大有能源主营业务情况 大有能源现拥有生产矿井 15 座,分属于 7 家分公司、5 家全资子公司、2 家 控股子公司和 1 家参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业务。 2-16-1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在河南省内拥有矿井 13 座。2012 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27.99 亿元,其中 煤炭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 93.2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89 亿 元。 生产方面: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大有能源在产矿井核定产能为 2,225 万吨。 销售方面:大有能源主要生产长焰煤,主要用作动力煤。销售区域主要在河 南省内,2012 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中,河南省内所占的比例为 74.35%。主要销 售对象为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华神华孟 津发电有限公司、河南华润电力首阳山有限公司、大唐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大唐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河南煤化集团与大有能源之间在煤炭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程度 的同业竞争。 3、河南煤化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基于上述,本次收购完成后,河南煤化集团和大有能源在煤炭业务上将构成 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为解决及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河南煤化集团出具了《关于 避免与大有能源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的统 一安排和部署,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在本次收购完成后逐步减少煤 炭业务和大有能源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2、本公司承诺,对本公司目前控制的与大有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类似 业务的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以避免可能出现新的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作为义 煤集团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与大有能源及其关联方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同业竞争,大有能源有权要求本公司进行协调并解决。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作为义煤集团控股股东的地位和对大有能源的实际 控制能力,损害大有能源以及大有能源其他股东的权益。 4、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的努力支持大有能源各项业务的发展,并承诺促 2-16-15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使本公司的下属企业遵守该等承诺。 5、本次收购完成后,河南煤化集团作为义煤集团的控股股东,将敦促义煤 集团继续履行 2010 年对大有能源资产重组过程中关于减少同业竞争的承诺,以 及 2012 年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关于同业竞争方面的各项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河南煤化集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得以严格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有能源在现阶段存在的以及潜在的 与河南煤化集团之间在煤炭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 (三)关联交易 1、本次收购前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大有能源与河南煤化 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大有能源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河南 煤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河南煤 化集团控股子公司河南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生产车间)、商丘裕东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煤化集团全资子公司永煤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 煤炭采购方面的持续性日常交易,这些交易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转化为关联交 易。 1、河南煤化集团及其关联方向大有能源出售/采购商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河南煤化集团 大有能源单 交易内容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1-6 月 及其关联方 位名称 河南煤业化工 煤炭销售中 集团国龙物流 煤炭采购 55,763,507.10 - - 心 有限公司 小计 55,763,507.10 - - 河南煤气(集 煤炭销售中 团)有限责任公 煤炭采购 - 115,731,600.00 25,464,722.96 心 司义马气化厂 小计 - 115,731,600.00 25,464,722.96 商丘裕东发电 煤炭销售中 煤炭采购 22,041,862.19 15,201,188.33 11,075,142.40 有限责任公司 心 小计 22,041,862.19 15,201,188.33 11,075,142.40 合计 77,805,369.29 130,932,788.33 36,539,865.36 2-16-16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述交易为河南煤化集团下属公司与大有能源之间的 正常业务往来,该等交易均为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的公平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不会对前述河南煤化集团的关联方 与大有能源之间进行的日常性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河南煤化集 团将严格遵守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河南煤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大有能源之间的关联交易预计将有所增加,增加 的具体交易包括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大有能源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对大有能源提供金融服务等。 大有能源与河南煤业化工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并对其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 金融服务平台优势,提高大有能源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 本和融资风险,在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使用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 3、河南煤化集团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河南煤化集团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与 大有能源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大有能源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交易对方。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与大有能源依法签订规范的关 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大有能源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本公司将敦促义煤集团在大有能源股东大会进行涉及本 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在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中,保证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 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保证不通过与大有能源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 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大有能源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2-16-17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公司保证不要求或接受大有能源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公 司或本公司的关联方的条件优于大有能源给予第三方的条件。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对大有能源的实际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大有能源的资金和利润;保证不损害大有能源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河南煤化集团作出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得以严格履行的情况下,相关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大有能源的独立性 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大有能源及其股东的利益。 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河南煤化集团及其关联方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前 24 个月内与大有能源及其关联方所进行的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 或者高于大有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交易,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三) 关联交易”。 除上述交易之外,河南煤化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 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与大有能源及其子公司资金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大有 能源2012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大有能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大有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 安排。 4、对大有能源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河南煤化集团及其关联方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明文件以及河南煤化 2-16-18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河南煤化集团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买卖大有能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河南煤化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 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明文件以及河南煤化 集团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除河南煤化集团董 事李宪伟外,河南煤化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 券交易所进行买卖大有能源股票的行为。在上述期间内,河南煤化集团的董事李 宪伟买卖大有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李宪伟为河南煤化集团董事。李宪伟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买入大有能源股票 11000 股,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买入大有能源股票 50700 股,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卖出大有能源股票 61700 股。 (三)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是河南省政府国资委直接决定,河南煤化集团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收到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划转通知》(豫国资产权【2013】 53 号),李宪伟未参与前述决策程序。同时根据李宪伟向本所律师出具的《说明》, 其本人并不知悉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其买卖大有能源股票之行为是基于资本市 场走势、大有能源公开信息和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 法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票买卖情形为当事人自主决策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下接签字页) 2-16-1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书龙) 经办律师: (沈 琦) (陈 程) 年 月 日 2-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