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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关于《中国证券报》近期报道事项的说明公告2013-09-16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13-030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报》近期报道事项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9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报道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

下称“天峻义海”)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以下称“聚

乎更采矿权”,采矿证号:C6300002009101120044187)零价格转让并

将对应的采矿证变更至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国

有独资企业,以下称“木里煤业集团”),报道认为公司涉嫌采矿权存

在瑕疵及隐瞒采矿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公司和人员认真核实情况,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聚乎更采矿权取得及转让情况的说明

    聚乎更采矿权是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004】0018 号)划定的,范围由 15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1.6746

平方公里。采矿权由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称“义海能源”)自 2007 年 6 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

款 16541.22 取得的,义海能源取得采矿权后,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

天峻义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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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2 月 1 日,青海省国土厅发布公示,天峻义海拟将聚乎

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协议转让价格为零元。这是根据青海

省政府关于木里矿区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天峻义海与木里

煤业集团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而进行公示的。零价格转让,未进

行评估作价,是应整合需要而非市场化交易。所以转让后,天峻义海

仍是采矿权所属煤矿的开发和经营主体,并享有全部收益。

    二、关于聚乎更采矿权转让对公司影响的说明

    采矿权是指民事主体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证是指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据此,采矿

权一方面代表着实际权利,另一方面以许可证为法律证明。所以,合

法的采矿权应是实际权利人与许可证所有人应一致。

    天峻义海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采矿证也相应由

天峻义海变更至木里煤业集团,而天峻义海一直在经营管理煤矿并享

有收益,表明采矿权所代表的开发权和收益权等实际权利本质上并未

转让。基于许可证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状况,为保障天峻义海合法经

营,木里煤业作出承诺(木里煤业函【2013】32 号):在木里矿区整

合及证照管理理顺之前,由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聚乎更一露天煤

矿首采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为妥善解决聚乎更矿权实际权利与采矿证所有人不一致的状况,

公司已向青海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并积极协调,确保从根本上保障公

司的持续经营及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关于聚乎更采矿权评估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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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为正常生产矿山,该矿年产量相对

稳定、销售正常,经营状况较好,矿山未来的预期收益及获得未来预

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因此,采矿权评估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聚乎更矿区产品质量较好,销售价格较高。2009 年至 2011 年 11

月矿山累计销售焦煤算术平均价格(不含税)为 618.34 元/吨;三年

动力及民用煤三年算术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为 291.73 元/吨;根

据各种类产品的销售比例,计算得到三年原煤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

为 618.34×69.31%+291.73×30.69%=518.10(元/吨)。

    聚乎更矿区露天开采,成本较低。天峻义海属正常生产矿山,区

内地质构造条件简单、煤层埋藏较浅且赋存稳定,开采技术条件简单,

适于露天开采,单位经营成本为 217.08 元/吨(其中属地方政策性支

出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为 51.98 元/吨,可持续性发展资金为

7.00 元/吨)。

    评估结果 23.58 亿元是中介机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

审慎评估的。该评估结果已经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核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聚乎更采矿权财务处理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

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

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第九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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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计量。

    公司收购天峻义海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规定,合并前

后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天峻义

海采矿权账面净值为 1.16 亿元,因此按历史成本 1.16 亿元反映在公

司的合并报表中。评估值仅作为交易定价的依据,不作为财务处理的

依据,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公司根据以上核实的情况,已要求相关人员积极与青海省有关部

门协调,尽早办理合法权证,消除矿权权属瑕疵,切实保障公司经营

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将及时披露工作进展情况,

并欢迎广大媒体和投资者对公司继续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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