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关于《中国证券报》近期报道事项的说明公告2013-09-16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13-030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报》近期报道事项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9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报道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
下称“天峻义海”)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以下称“聚
乎更采矿权”,采矿证号:C6300002009101120044187)零价格转让并
将对应的采矿证变更至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国
有独资企业,以下称“木里煤业集团”),报道认为公司涉嫌采矿权存
在瑕疵及隐瞒采矿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有关公司和人员认真核实情况,本着实
事求是的态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聚乎更采矿权取得及转让情况的说明
聚乎更采矿权是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004】0018 号)划定的,范围由 15 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 1.6746
平方公里。采矿权由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称“义海能源”)自 2007 年 6 月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
款 16541.22 取得的,义海能源取得采矿权后,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
天峻义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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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2 月 1 日,青海省国土厅发布公示,天峻义海拟将聚乎
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协议转让价格为零元。这是根据青海
省政府关于木里矿区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天峻义海与木里
煤业集团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而进行公示的。零价格转让,未进
行评估作价,是应整合需要而非市场化交易。所以转让后,天峻义海
仍是采矿权所属煤矿的开发和经营主体,并享有全部收益。
二、关于聚乎更采矿权转让对公司影响的说明
采矿权是指民事主体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采矿证是指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据此,采矿
权一方面代表着实际权利,另一方面以许可证为法律证明。所以,合
法的采矿权应是实际权利人与许可证所有人应一致。
天峻义海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采矿证也相应由
天峻义海变更至木里煤业集团,而天峻义海一直在经营管理煤矿并享
有收益,表明采矿权所代表的开发权和收益权等实际权利本质上并未
转让。基于许可证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状况,为保障天峻义海合法经
营,木里煤业作出承诺(木里煤业函【2013】32 号):在木里矿区整
合及证照管理理顺之前,由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聚乎更一露天煤
矿首采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为妥善解决聚乎更矿权实际权利与采矿证所有人不一致的状况,
公司已向青海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并积极协调,确保从根本上保障公
司的持续经营及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关于聚乎更采矿权评估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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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为正常生产矿山,该矿年产量相对
稳定、销售正常,经营状况较好,矿山未来的预期收益及获得未来预
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因此,采矿权评估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
聚乎更矿区产品质量较好,销售价格较高。2009 年至 2011 年 11
月矿山累计销售焦煤算术平均价格(不含税)为 618.34 元/吨;三年
动力及民用煤三年算术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为 291.73 元/吨;根
据各种类产品的销售比例,计算得到三年原煤平均销售价格(不含税)
为 618.34×69.31%+291.73×30.69%=518.10(元/吨)。
聚乎更矿区露天开采,成本较低。天峻义海属正常生产矿山,区
内地质构造条件简单、煤层埋藏较浅且赋存稳定,开采技术条件简单,
适于露天开采,单位经营成本为 217.08 元/吨(其中属地方政策性支
出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为 51.98 元/吨,可持续性发展资金为
7.00 元/吨)。
评估结果 23.58 亿元是中介机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
行办法》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
审慎评估的。该评估结果已经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核并予以公告。
四、关于聚乎更采矿权财务处理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
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
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第九条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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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量。
公司收购天峻义海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规定,合并前
后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天峻义
海采矿权账面净值为 1.16 亿元,因此按历史成本 1.16 亿元反映在公
司的合并报表中。评估值仅作为交易定价的依据,不作为财务处理的
依据,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公司根据以上核实的情况,已要求相关人员积极与青海省有关部
门协调,尽早办理合法权证,消除矿权权属瑕疵,切实保障公司经营
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将及时披露工作进展情况,
并欢迎广大媒体和投资者对公司继续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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