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2013-11-07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河 南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HENANQIANWE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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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13〕70 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2 年 2 月 4 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
通知》(上证公字〔2012〕14 号)(以下简称“《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
集团”)和义马煤业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海能源”)
(义煤集团与义海能源以下合称“增持人”)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与深圳市
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转让方签署《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转让协议
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能源”)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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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
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增持相关方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增
持相关方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
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和有关说明。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说
明视为真实无误。
4、本核查意见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5、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增持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工商注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义煤集团和义海能源。
1、关于义煤集团。
经本所律师核查,义煤集团持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10000100019337(1-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于 1997 年 12 月 2
日,住所地为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 6 号,法定代表人为乔国厚,注册资本为
335123.0047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335123.0047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
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为:对采选业、化工业、铝工业的投
资;铁路专用线煤炭运输;发电;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种植业;养殖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
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经营)。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义煤集团已通过 2012 年
度工商年检,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关于义海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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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义海能源持有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630000100019956(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住所地为青海省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 8 号,法定代表人为马书生,注册
资本为 21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2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煤炭销售(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13 年 10 月 14 日);煤炭器材、建筑材料、农副产品(不含
粮油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销售;种养殖业(国家有专项规定和禁止的
除外)。以下项目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生产;普通
货物运输。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义海能源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其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义海能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企业产权登记表》和工商登记档
案记载,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义煤集团持有义海能源 100%的股
权。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增持人以往运
作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
态;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
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或其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义煤集团为义海能源实际控
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义煤集团与义海能源为一致
行动人;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因此,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大有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本次增持大有能源
股份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义煤集团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1412383126 股,占大有能源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9.08%;义海能源未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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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增持人分别与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信飞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汇祥田源(天津)投资合伙企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分别签署八份《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转让协议
书》,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大有能源股份 627543188 股,占大有能源
股份总额的 26.25%,增持价格 10.45 元/股。其中:义煤集团买入大有能源股
份 94800440 股,占大有能源股份总数的 3.97%;义海能源买入大有能源股份
532742748 股,占大有能源股份总数的 22.28%。根据上述协议,截止 2013 年
11 月 7 日,本次增持完成后,义煤集团将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1507183566 股,
占大有能源股份总额的 63.04%;义海能源将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532742748 股,
占大有能源股份总额的 22.28%;增持人将合计持有大有能源股份 2039926314
股,占大有能源股份总额的 85.32%。
(三)后续增持计划
根据大有能源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截至该报告签署日,义
煤集团及义海能源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大有能源股份的计划。若
作出继续增持大有能源股份的决定,义煤集团和义海能源将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及审批程序。
(四)根据增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符合《增
持指引》第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于下述期间增持的情形:1、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
原预约公告日期前 10 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2、上市公
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
交易日内;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义海能源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义煤集团 2013 年第十
五次临时董事会、201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就上述增持事项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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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2013 年 11 月 6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豫国资
规划〔2013〕98 号文批准上述增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
程序。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3 年 11 月 7 日,大有能源接到增持人的通知,告
知增持人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通过股份协议转让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62754318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25%,增持价格 10.45 元/股。大有能
源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河南大有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就增持人本次
增持情况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
者可以免于按照该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义煤集团持有大有能源股份已超过
大有能源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0%,义海能源虽然在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大有能
源的任何股份,但其系义煤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合
计持有大有能源股份比例为 85.32%,大有能源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仍不低于
10%,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大有能源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义煤集团于本次增持前在大有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
超过大有能源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0%,本次增持不影响大有能源的上市地位。
因此,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
定的可以免于按照该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增
持人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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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
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增持人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相关主体已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可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签章): 负责人(签字):
罗新建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峰
李希民
日 期:20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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