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13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15-017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 0.015 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14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人民币 0.0135 元;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013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经 201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21 日的《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分配方案: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390,812,402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
配利润 35,862,186.03 元。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42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
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3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5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16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义马煤业
集团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余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98-5888908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