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16-08-31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投诉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管理的首要责任,合法合规、及

时有效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

他相关利益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

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办部门,

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

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

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投资者管理工作的意见或

建议。

    第五条     公司应设置专职岗位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投资者

投诉管理工作,公司应持续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

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六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

内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

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

由董事会秘书处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

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七条     公司应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投

诉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三章   投诉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姓名、电话、

传真、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确保接待电话在办公时间内

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投诉人须提供

如下信息:姓名、上海股票账户号、投诉事项(包括书面或口述)、
个人联系电话。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接受投诉受理的人员应告知投诉人

以下信息:投诉受理人姓名、电话或其它有效联系方式。投诉受理人

需在处理过程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

每份登记表应记录该次投诉的完整受理过程,《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由投诉受理人按照档案管理的原则做好保管。公司应如实记录投诉

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

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

可将其做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董事会提供。如投

资者不满意公司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反应的,或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

投诉的,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或调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

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

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 3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

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

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

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

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

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

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

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

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
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劝解和

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董事会秘书处应予积极配合并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或咨询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编号:
投诉时间                 投诉人
股票账户号码             投诉人联系电话
受理人                   承办人




投诉基本情况




拟处理情况




承办单位意见




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