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2019-05-31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19-019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有能源”)
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
煤公司”)出具的《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
变更方案》,义煤公司拟对 2014 年 5 月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进行
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背景及内容
义煤公司于 2011 年对上市公司江苏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就解决上市煤炭资产与暂不上市煤炭资产之
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出具过承诺,2012 年大有能源非公开发行股
份时,义煤公司再次就该问题更新承诺,2014 年 5 月,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一条的具体规定,义煤公司承诺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解决
与大有能源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考虑到政府有关煤矿兼并重组政策的长期性,以及预计煤炭行
业严峻形势的持续性,制约义煤公司履行承诺的外部客观因素短期内
难以消除,因此义煤公司慎重承诺:将在 5 年内(2019 年 5 月 31 日
前)解决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有能源”)同业
竞争的问题。
(一)在此 5 年期间及以后,义煤公司确定仍将大有能源作为
义煤公司控制的企业中唯一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的上市公司;义煤公
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大有能
源所从事的煤矿开采、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义煤公司应将上述
商业机会通知大有能源,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大有能源作出
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义煤公司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
大有能源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如果义煤公司由此商业机会所获得的业务资源在日后构成对大有能
源主营业务的竞争关系,且大有能源有收购意愿并符合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时,义煤公司同意将该等商业机会所获得的业务资源注入大
有能源。
(二)在此 5 年期间,义煤公司将积极消除原有煤炭经营主体和
兼并重组小煤矿在股权、矿权和证照等方面存在的法律瑕疵,首先保
证其符合上市公司的法律要求;其次当这些煤炭经营主体和兼并重组
小煤矿表现为持续盈利且大有能源有收购意向时,义煤公司将积极配
合完成相关手续。如果大有能源未对义煤公司原有煤炭经营主体和兼
并重组小煤矿明确表示收购意愿,义煤公司将不放弃努力,继续寻求
对外转让的任何机会;如果这些煤炭经营主体和兼并重组小煤矿的资
源条件或生产能力不符合政府规定的继续生产的条件,义煤公司将不
再追加投资进行改造,而是采取关闭的方式处理。
(三)在此 5 年期间,对尚未注入大有能源或对外转让的原有经
营主体和兼并重组煤矿,义煤公司承诺其生产经营及销售继续委托大
有能源管理,并仍按照每销售 1 吨煤炭 2 元的标准支付托管费。义煤
公司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干预和影响大有能源的经营管理。
(四)其他正在履行中的日常关联交易、持有股票禁售期限及上
市公司独立性保证的承诺将继续有效,义煤公司将严格遵守。”
以上承诺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原承诺履行情况
(一)自承诺以来,义煤公司一直将大有能源作为实际控制的企
业中,唯一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的上市公司,在任何与大有能源的主
营业务相关的商业机会出现时,义煤公司都予以大有能源优先选择
权。为解决低质煤炭销售出路,提高煤炭综合售价,2017 年义煤公
司向大有能源转让了在建的豫西煤炭储配中心项目;为抓住国家有关
售电侧改革带来的市场机会,同年由大有能源全资成立了以售电业务
为主营的河南崤函电力有限公司。
(二)对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资源枯竭、长期亏损的生产
矿井,义煤公司以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为契
机,积极实施“去产能”关闭和“僵尸企业”处置,力争缩小同业竞
争范围。2016 年以来,义煤公司共关闭生产矿井和兼并重组小煤矿
44 对,注销清算煤炭类“僵尸企业”2 家,长期停产停建矿井 2 对,
以积极的态度履行了大部分承诺。
(三)为切实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义煤公司还与大有能源
签订协议,委托大有能源对尚未注入大有能源的生产矿井的煤炭销售
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约定向大有能源支付托管费。
三、义煤公司目前在产煤矿基本情况
表一、在产煤矿基本情况
地区 名称 基本情况
与商丘中原腾达合资煤矿,义煤控股60%。可采储量1112
河南 新义矿业有限公司
2.7万吨。采掘条件差,成本收入长期倒挂。
陕县观音堂煤业有限 职工持股85.73%的百年矿井,义煤持股14.72%,可采储
河南
公司 量124.5万吨,剩余开采年限2年。
与万基集团合资煤矿,义煤持股51%。剩余可采储量811.
新安县郁山煤业有限
河南 9万吨,煤质较差,持续亏损。根据合资协议,全部煤炭
公司
供应万基集团,不对外销售。
与万基集团合资煤矿,义煤持股51%。剩余可采储量1459
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
河南 .8万吨,盈利能力一般。根据合资协议,全部煤炭供应
公司
万基集团,不对外销售。
中联润世新疆煤业有 与北京中联合资煤矿,义煤持股60%。可采储量3.6亿吨
新疆
限公司 ,由于采矿手续不全,至今未正式投产。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 与兵团十师合资煤矿,义煤持股50%。可采储量1.14亿吨
新疆
任公司 ,当地煤炭需求不足,盈利能力一般。
可采储量3754.7万吨,采掘条件差,盈利能力一般,近
青海 义海能源大煤沟煤矿
两年存在超采情况。
澳大 澳大利亚优德煤业有 与日本企业合作开采的露天煤矿,2017年后才投产,生
利亚 限公司 产时断时续,产量低且由合作方统一销售。
表二、在产煤矿近三年收益情况
净利润(亿元)
名称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1 新义矿业有限公司 -1.65 -1.89 -0.29
2 陕县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 -0.32 0.39 0.04
3 新安县郁山煤业有限公司 -0.28 -0.15 -0.09
4 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公司 0.10 0.62 0.39
5 中联润世新疆煤业有限公司 - - -
6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0.005 0.05 0.29
7 义海能源大煤沟煤矿 0.28 0.68 1.79
8 澳大利亚优德煤业有限公司 0.00 -0.56 -0.41
义煤公司目前全部在产煤矿,分为三种情况:
(一)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投产以来一直严重亏损,盈利
无望,陕县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资源即将开采完毕,难以持续经营,
该两矿注入大有能源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二)义煤集团新安县郁山煤业有限公司和义煤集团新安县云顶
煤业有限公司均由义煤公司与万基集团合资,义煤公司虽控股 51%,
但合资协议约定该两矿生产的煤炭均供应给万基集团,不对外销售,
与大有能源不构成同业竞争。
(三)中联润世新疆煤业有限公司和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处新疆,义海能源大煤沟煤矿地处青海,其销售市场全部在当地,
澳大利亚优德煤业有限公司生产时断时续且其生产的煤炭由合作方
统一销售,该四矿与销售市场主要在河南及周边地区的大有能源不存
在市场竞争,且该四矿盈利情况均较差,若注入上市公司,也不利于
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四、变更后的承诺
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的具体规定,结合义煤公司在产煤矿的
基本情况,义煤公司拟将与大有能源有关同业竞争的承诺变更如下:
(一)义煤公司确定仍将大有能源作为义煤公司控制的企业中唯
一从事煤炭开采及经营的上市公司;义煤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
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大有能源所从事的煤矿开采、经
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义煤公司应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大有能源,
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大有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
定答复,则义煤公司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大有能源不予答复或者给
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义煤公司由此商业机
会所获得的业务资源在日后构成对大有能源主营业务的竞争关系,且
大有能源有收购意愿并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义煤公司同意
将该等商业机会所获得的业务资源注入大有能源。
(二)对目前不具备将来也不可能具备注入大有能源条件,但与
大有能源同处河南销售市场的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和陕县观
音堂煤业有限公司,义煤公司申请豁免将其注入大有能源的承诺,但
承诺在其生产期间,继续将销售委托大有能源管理,并仍按照每销售
1 吨煤炭 2 元的标准支付托管费。
(三)对与大有能源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且效益均较差的义煤集
团新安县郁山煤业有限公司、义煤集团新安县云顶煤业有限公司、中
联润世新疆煤业有限公司、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义海能源大
煤沟煤矿、澳大利亚优德煤业有限公司,义煤公司申请豁免将其注入
大有能源的承诺,但如果将来上述煤矿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在有利于
大有能源及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义煤公司可选择将其注入大有能
源。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
变更方案>的议案》。由于义煤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上述议案仅由独立董事表决。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义煤公司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客
观、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形势和企业经营实际,《同业竞争承诺的变
更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义煤公司出具《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详
实披露了同业竞争有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客观分析了尚未
履行承诺的内外部原因,实事求是地预计了到期履行承诺的可能性,
提出的新承诺符合当前煤炭行业有关政策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备查文件
1、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承诺的变更方案。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