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八月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相关文件,包括: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2. 公 司 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 刊 登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3.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议案取消 公告》”)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 年 8 月 11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1 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持股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载明公司将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 15:00 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 15 时在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 6 号,公司调度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公告的时间和地 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吴同性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0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议案取消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议案取消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为 2020 年 8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中有 3 项议案(议案第 1、2、3 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核 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 公司的股份数为15085831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1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99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15071845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04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1398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大 有能源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为: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根据《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的要求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议案取消公 告》所列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取消 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议案取消公告》所列议 案审议后,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 5 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 络投票(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的网络 投票数据。经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任春星》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495,66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1%(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2,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93.748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任春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郭亮》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362,2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53%(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84.2169%(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郭亮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贺治强》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171,6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27%(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6 股份的70.5987%(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贺治强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杨运峰》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209,8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2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73.3280%(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杨运峰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王长利》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219,1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8%(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73.992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王长利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刘伟》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900,37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47%(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16,8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51.2154%(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7 刘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张林》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820,3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94%(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45.4987%(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张林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郝秀琴》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419,5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91%(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3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88.3109%(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郝秀琴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曹胜根》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345,2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83.002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8 曹胜根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王兆丰》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8,179,76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3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71.177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王兆丰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焦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970,2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93%(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56.2089%(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焦勇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任贵品》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187,9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3143%(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9 任贵品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李俊卿》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187,967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3144%(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李俊卿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3《于华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187,9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3143%(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于华锋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4《张晓方》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187,966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3143%(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张晓方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10 3.05《谷奇》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同意1,507,187,968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0.3145%(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 谷奇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1 [*JJJ:n arm-~~ni*Yrp$~?JT~-Tarm-:k1f~~~@:17t1H~0EJ 2020 i:f:~ ~@:**~~~1*~%~~~~:m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