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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1-023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1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2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一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                                           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3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计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理的工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4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