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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2-07-09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防范处置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成员: 财务资产部、内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经济
运行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负责
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

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相互协
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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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加强对金融
业务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以便领导小组按
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五条   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度取得并审阅
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
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六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领导小组
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
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
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四)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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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
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
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实质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存放资金安全受
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并实质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
存放资金安全;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
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
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本预
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
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
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
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领导小组应依据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
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采取变
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出售原
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
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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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一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重新对
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金额。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资金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
根据评估结论,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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