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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03-24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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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股东、潜在投资机构与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官方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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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
   公司需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时,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
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要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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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
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在说明会
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要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图片、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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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需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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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
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相关数据、信息及
资料的统计、搜集与整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组织参加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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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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