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5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
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出具的《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的有关材料、公司年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
金融许可证,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
险,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财务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二、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与
《专项说明》情况一致,不影响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郝秀琴、曹胜根、王兆丰、焦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