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 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新泰钢铁本次向农银投资转让其所持富安新材 2%股权主要是为了优化其债 务结构,本公司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改变本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 比例,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 决策权力与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常青林 孙水泉 邓蜀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