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泰:ST安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11月修订)2021-11-11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5
第五章 附则 .............................................................................................7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资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总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的常设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
登记及管理工作,并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以及股东、新闻媒体的接待、咨询(询问)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各类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的资料,须按《公
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之规定及/或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审核之后,方可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
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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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该等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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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
包括: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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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所属部门和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1. 当内幕信息产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主
动地以最快捷的方式(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包括电话、邮件、
传真等)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之规定及时控
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在获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后,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该等
人士填写《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并及时对其填写内容进行核实,以确保该等内容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该等登记表与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
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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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中,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
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等信息的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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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予以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产生时或获知内幕信息后,故意隐
瞒、未告知或未能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主动告知其已知晓该等内幕信
息,或者未完成或未能及时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手续,公司除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补办登记手续之外,如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
司内部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公司
内部治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公
司及其内部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则公司保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及/或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之约定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无论是否已完成登记手续)对其知晓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泄露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
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
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果尚未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价发生异
动,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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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
进行内幕交易而受到公司及有权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
送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
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实施之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动,导致本制度之规定与前述规范性
文件产生冲突,在本制度相应修改并经审议通过之前,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该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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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安泰集团 公司代码:600408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经办人:
姓名(自然 所在单位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内幕信
序号 人、法人、政 与上市公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部门 岗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息内容
府部门) 司的关系 时间 地点 注2 注3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
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