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山西新泰钢铁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一种互保行为,能够满足各自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 融资需求,便于双方及时、有效地筹措资金。本次担保为现有已提供担保的主债权 到期续贷时继续提供的担保,不会新增公司对关联方的担保余额。 2、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 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常青林 孙水泉 邓蜀平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