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18华胜01”回售实施公告2020-03-07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债券简称:18 华胜 01 债券代码:143596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华胜01”回售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2
回售简称:华胜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3 月 13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3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否
回售债券是否转售:是
特别提示:
1、 根据《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
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 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
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4、 本次回售申报可以撤销。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 华胜 01
3、债券代码:143596
4、发行总额:1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2、4 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22 号”文。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8%。
8、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在第 4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
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
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
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
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起息日: 2018 年 4 月 23 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4 月 23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自回售完成后将不再计提利息。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4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根据回售登记情况,回售部分将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和 2022 年 4
月 23 日兑付。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5、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2 年(2018 年 4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票
面年利率为 8.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公
司决定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第 3-5 年(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8%。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 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2 回售简称:华胜回售
2、 回售登记期: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3 月 13
日。
3、 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
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 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
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
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已进行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办理撤销
回售业务。
5、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6、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0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 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
转售债券。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20 年 4 月 23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9 年 4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的期间利息,
票面利率为 8%。每手面值 1,000 元的“18 华胜 01”派发利息为 8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
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3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8 华胜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不能撤销。已进行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方式办理撤销回售业务。
2、“18 华胜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8 华胜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8 华胜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 2020 年 4 月 23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2020 年 3 月 9 日 发布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公告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公告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3 月 13 日 本次回售登记期
2020 年 3 月 10 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3 月 11 日-2020 年 4 月 9 日 本次回售登记撤销期
2020 年 4 月 11 日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0 年 4 月 14 日 发布本期债券付息公告
2020 年 4 月 23 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及回售资金发放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8 华胜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20 年 4 月 2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8 华胜 01”债
券。请“18 华胜 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
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8 华胜 01”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证券公司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如证券公司未履行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证券公司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
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于持有本
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锴
电话:010-80986069
传真:010-80986020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奇
电话:010-56800127
传真:010-66160590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