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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胜天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5-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319]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3 号楼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和 2020 年 5 月 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和《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3 号楼北
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由王维航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080,2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71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持股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持股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持股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2020年度最高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持股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0,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6
股东持股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东王维航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080,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持股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持股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0,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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