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95 号 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京华胜天成 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告》、《2021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 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会议,依据上市公司 公告《华胜天成: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发出通知,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 8 名。会议 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北 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召开,由王维航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所律 2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632,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40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8560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7672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5%。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5,563,39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3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长王维航、董事崔勇、赵进延,三名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郝锴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赵康、王斌、魏璟,独立董事刘 笑天、芦广林因日程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王维航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57,01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287,66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选举代双珠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6,32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926,964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3. 审议《关于选举郝锴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720,27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650,916票。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关于选举连旭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996,27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926,916票。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关于选举刘松剑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046,26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976,9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选举崔晨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975,87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906,518票。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选举魏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643票。 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2,643票。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刘笑天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62,48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93,126票。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选举赵进延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62,48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93,125票。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选举尤立群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762,48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693,125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符全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6 表决情况:同意102,012,39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4,943,036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并对上述审议事项 中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魏璟因差额选举获得同 意票数最少未能当选;即,《关于选举魏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在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中未获通过。除此之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