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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胜天成:投资管理办法2022-12-29  

                                                  投资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投资新项目、
            增资扩股、减资退股等股权投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公司投资行为,严格
            控制投资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相关权利
            机构审议。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
            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股东大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投资委员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 1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指标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权限还应同时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投资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立项、公司投资委员会权限内项目审批、投
           资项目的进程管理;已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涉及各相关部门的协调
           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计核算,已投资
           项目的预算控制、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和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及已投资项目的资
           金控制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负责派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负责
           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业绩控制,负责派出人员的遴选和绩
           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审计部,依照职权负责对所投全资、控股子公司定期或
           不定期开展经营业绩和内部控制审计、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和
           其他专项审计,并对其他投资项目(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公
           司、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等)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法律层面审核工作,对已投资项目法律相关事
           务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向投资部上
           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六条   投资部收到预选项目后,会同提交项目部门或提交项目的子公司
           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如经过预研究认为项目可立项,投资
           部将报告主管副总裁,经主管副总裁审批报投资委员会批准项目
           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获批立项后,由公司主管副总裁牵头组建项目工作组。工作
           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主管领导、投资部、法务中心、财
           务中心、证券事务部、人力行政部成员,由工作组自行或者与所
           聘请的专业机构共同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及相关
           文件资料等投资论证材料,提交投资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按投资审
           批权限及程序提交公司投资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主
           管副总裁组织实施,投资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
           落实,必要时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单位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
           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况。需要委派到项目公司人员由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进行招聘或内
           部调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完成导致设立新的分(子)公司、合伙企业(含私募基
           金)或投资参股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含私募基金)的,应由新
           分(子)公司、合伙企业(含私募基金)或项目工作小组向公司
           投资部、财务中心、证券部、法务中心、人力行政部报送以下资
           料用于存档:
           1、 该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该公司投资合同与章程及批复文件;
           3、 该公司出具的股权确认文件或投资证明文件;
           4、 该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名单。
           投资项目完成导致设立新的分(子)公司、合伙企业(含私募基
           金)或投资参股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含私募基金)的,由投资
           部协调新分(子)公司、合伙企业(含私募基金)或参股子公司
           按照财务中心的要求向公司财务中心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相
           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审计部依据《华胜天成审计条例》,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以及公司内部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审
           计,审计最终结论通报投资部,并持续做好跟踪审计。审计过程
           中如有重大控制缺陷发现,经营审计部应当及时指出并报告公司
           主管领导,同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台账。


                   第五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或终(中)止投
           资项目:
           1、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企业经
           营期满且该企业权利机构决定不再展期的;
           2、 由于投资企业经营不善,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5、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上情形投资项目需要终(中)止或转让的,应由被投资企
           业主管负责人或由投资部会同财务中心、法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对
           拟处置项目提出终(中)止或转让方案,报法务中心负责人、财
           务中心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业务主管领
           导、财务总监、投资委员会审批;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项
           目,由证券部提交董事会批准;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报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